(2016)冀0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高龙与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龙,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高龙。被执行人李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3836号,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但被执行人李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1月18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银行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佳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