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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顺强与封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强,封丘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25行初9号原告张顺强。委托代理人郝美兰。被告封丘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新征,任局长。原告张顺强不服封丘县公安局2015年1月3日封公(刑)强戒决字(2015)001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顺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强诉被告封丘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顺强负担。审 判 长  叶维娜审 判 员  乔向阳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