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骆静霞与林晓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静霞,林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14-1号申请执行���骆静霞,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骆灿杰,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林晓建,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晓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晓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骆静霞支付借款人民币8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20元,但被执行人林晓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晓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有南安房产2套,已在诉讼���保全,因房产价值与本案标的过大,不适宜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有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本院依法拍卖该股权取得执行款796700元。因被执行人林晓建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将该笔执行款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骆静霞分得执行款53269元。因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