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曹勇等27人申请执行赤峰宝润煤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等27人。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武。执行担保人:孙学武,身份证号码:15040319651030003X。执行担保人:孙志全,身份证号码:15040319730121003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劳人仲字第195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担保人孙志全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志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0451419980130301701的账户存款17800元予以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账号为4200501220000000000536的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