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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吉强与马小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强,马小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04号原告:陈吉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邝展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丽,女,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陈吉强与被告马小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陈吉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吉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8元,由原告陈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