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X诉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X,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曹X,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XX。被执行人王飞,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8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曹X诉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中,经要本院依职权“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泌法民执字第5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