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河北智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周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智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河北智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7号中山体育馆四层。法定代表人高进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关永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微。委托代理人XXX。委托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智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智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智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智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智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