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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特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00781号申请人:汪掌财。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增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648号。代表人:程小万,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江XX,公司员工。申请人:罗慧华。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52、54、56、58号。代表人:卢成牛,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峰,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桂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汪掌财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1578.73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6437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尚余46437元;由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9141元。均于2016年5月5日前付清。由申请人陈增辉赔偿3474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尚余1474元;由申请人罗慧华赔偿1424元。均当庭付清。二、申请人汪掌财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