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璐与王瑞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璐,王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璐,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瑞兵,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刘璐诉王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璐因被执行人王瑞兵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瑞兵存款8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