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218号原告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世濠大厦1-95。法定代表人张智权。委托代理人黄争,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璇。委托代理人周殿梁,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所得款人民币685646元及利息148009.37元。经审查,原告主张案外人陈玲系其员工,案外人陈玲利用职务便利,动用公司款项替被告支付保险费用,构成不当得利,故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民事案件审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璇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已收取受理费12136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馥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苟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