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新年与湖北金九龙化工有限公司、雷光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年,湖北金九龙化工有限公司,雷光龙,陈波,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92号原告:张新年,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湖北金九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江路8号(虾子沟)。法定代表人:雷光龙。被告:雷光龙,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陈波,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临港工业园疏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雷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年诉被告湖北金九龙化工有限公司、雷光龙、陈波、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松滋市陈店镇临港工业园疏港大道1号3幢,房产证号为松滋市房权证陈店字第××号的房屋一幢。原告张新年已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房产证号为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的房屋及其子张家龙所有的位于公安县孱陵大道138号(楚韵天下)4栋25层2502房、房产证号为公安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松滋市陈店镇临港工业园疏港大道1号3幢,房产证号为松滋市房权证陈店字第××号的房屋一幢。二、将原告张新年向本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张新年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房产证号为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的房屋及其子张家龙所有的位于公安县孱陵大道138号(楚韵天下)4栋25层2502房、房产证号为公安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长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