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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重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春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文辉,孙宝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重初字第9号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繁荣路3277号。被告:长春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乙四路。第三人:张文辉,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孙宝祥,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文辉、孙宝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95元减半收取为8897.5元,由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春林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