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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0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敬荣与陈杨、林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荣,陈杨,林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04949号原告:李敬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文咸、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杨。被告:林超超。原告李敬荣与被告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林超超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陈杨、林超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业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杨、林超超于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日,被告陈杨向原告李敬荣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将100万元出借给被告陈杨。被告陈杨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李敬荣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嗣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杨、林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李敬荣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陈杨、林超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应 巧人民陪审员  戴琴飞人民陪审员  潘爱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