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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祖顺、黄建芬、廖瑞林、庞国安、刘新飞、常德国大饲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毛祖顺,黄建芬,廖瑞林,庞国安,刘新飞,常德国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625-1号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荐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毛祖顺。被申请人黄建芬。被申请人廖瑞林。被申请人庞国安。被申请人刘新飞。被申请人常德国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祖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祖顺、黄建芬、廖瑞林、庞国安、刘新飞、常德国大饲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新飞名下银行存款89603.74元、76741.61元,现被申请人刘新飞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并已提供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新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新飞存款的冻结;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新飞名下位于安乡县深柳镇香格里拉G1栋一单元403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安乡县房权证深柳镇字第A0005**6号)及位于安乡县安裕乡安庆村06028号房产一栋(产权证号为安乡县房权证安裕乡字第A0005**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