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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10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文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