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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行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晓君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君,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103行初156号原告王晓君,女,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7号。法定代表人谷昭旻,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滨,男,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文化街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男,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文化街派出所民警。原告王晓君不服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晓君、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委托代理人谢滨、王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2015年9月29日作出南岗公(文化)行罚决字(2015)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告诉称,原告因有关部门不作为,向北京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被告拘留原告没有事实根据。请求确认被告拘留原告的行为违法,并给予原告赔偿和补偿。被告辩称,2015年9月16日原告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文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送至文化街派出所。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南岗区政府信访办公室情况说明、南岗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关于王晓君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关于华通机动车停车场部分职工没有工资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本局审核批准,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同时开具了南岗公(文化)行罚决字(2015)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和南岗区信访办公室情况说明,原告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综上,我局对原告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主张举出的证据有: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2、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情况说明。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4、华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所出具的《关于华通机动车停车场部分职工没有工资的情况说明》。5、对原告询问笔录。6、案件来源。7、到案经过。8、受案登记表。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11、送达回执。12、执行回执。1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14、文化街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有异议,被告无案件移交手续,无管辖权。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对证据3、4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对证据6至8有异议,不具备合法性。对证据9有异议,被告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对证据10有异议,程序性审批不能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对证据11有异议,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对证据12、13无异议。对证据14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对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没有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举出的证据有:1、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证明原告在北京没有违法行为。2、证明。证明原告的现住所。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确认如下:被告所举证据1至14及原告所举证据1能够相互印证案件主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2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成街3号。2015年9月16日,原告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并出具了《训诫书》。2015年9月29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原告作出南岗公(文化)行罚决字(2015)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原告户籍在被告辖区,故被告依法具有管辖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中南海周边非国家信访接待场所,原告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原告请求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行政赔偿应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及补偿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晓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战 爽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