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彬与梁涛、马文静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梁涛,马文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141号原告张彬。被告梁涛。被告马文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梁涛、马文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梁涛、马文静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鹤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