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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冲,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申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程冲,个体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凯,个体户。申请再审人程冲因与被申请人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洪民初字第1350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冲不服,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查明:被告程冲在建设泗洪县穆登岛工程期间,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3年4月1日立据向原告刘凯借款400000元,约定用期半年,月利息3%,原告刘凯随即将400000元汇至程冲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刘凯催要未果,故而成讼。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凭,双方的借贷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未及时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理应负有依据借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现原告表示放弃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程冲偿还原告刘凯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程冲申请再审称:原审时申请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提供还款证据,现申请人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程冲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时本院依法向申请再审人程冲送达了相关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已于2015年6月5日向申请再审人程冲邮寄送达,程冲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6年2月5日程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已过法定时效,其称有新证据,经审查,不属于新证据,故申请再审人程冲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继军审 判 员  姚洪中代理审判员  邓素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