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金印与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印,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19号原告:黄金印,男。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若楷。本院在审理黄金印与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黄金印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金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金印负担,余款依法退回。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