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从军、王燕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从军,王燕,沈从惠,六安市金安区江南春大酒店,六安市东城服装厂,六安市金安区富强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董事长。被执行人:沈从军,六安市区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燕,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沈从惠。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江南春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负责人:沈从惠。被执行人:六安市东城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从惠。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富强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沈从军。本院在执行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从军、王燕、沈从惠、六安市金安区江南春大酒店、六安市东城服装厂、六安市金安区富强汽车修理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据(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22日对以下账户予以冻结:一、沈从惠名下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9538705803922415;二、沈从惠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三十铺支行6279。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从惠名下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9538705803922415账户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三十铺支行6279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