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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新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新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446号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珂楠,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家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新科,男,汉族,1970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新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杭 锋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王维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