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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丁凤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丁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殷耀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丁凤云,女,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丁凤云罚金一案中,依据(2015)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丁凤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丁凤云银行存款30350元。已上缴财政账户内。该案罚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