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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德昆与钟方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昆,钟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昆,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58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下平远路67号附23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5802252537。被执行人钟方平,男,1983年2月4日出生,33岁,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焦滩乡小岩村八社21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830204271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75000元及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1025元,合计76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方平存款人民币760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方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方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力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