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晟辉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晟辉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晟辉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欧斌,经理。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公司股东李春、潘立新、王艺霖、徐英龙、郑文平。佛山市晟辉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晟辉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定金132000元和预付款1042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844元、财产保全费1701元、执行费344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晟辉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0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晟辉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