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益群与张顺求、游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求,游金华,李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顺求,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居委会人民路董家湾*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游金华,女,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张顺求之妻。申请执行人:李益群,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邵东县两市镇荷花路邵东县人民银行家属住宅区。本院在执行李益群与张顺求、游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顺求、游金华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将已扣划的银行存款11万多元返还给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顺求、游金华称:异议人从未借过申请执行人李益群的任何款项,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4)惠湾法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两群偿还异议人500万元,李益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一万步讲,该案借款11万元即使成立,也应当予以债务冲抵,不存在划拨给李益群。申请执行人李益群辩称:邵东法院依据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邵阳中院作出的(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11万余元是合法的。异议人要求冲抵债务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因为(2014)惠湾法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且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异议人的申请已财产保全查封了价值880余万元的商铺,足以偿还其500余万元的债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邵阳中院于2015年12月24作出(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邵东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限张顺求、游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益群借款本金11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湘0521执198-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游金华银行存款114087元。另查明惠州市中院已受理了李益群对(2014)惠湾法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以上事实有(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2016)湘0521执198-1号执行裁定书、惠州市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游金华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妨碍张顺求、游金华与李益群因债务转移纠纷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故对异议人张顺求、游金华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将已扣划的银行存款11万多元返还给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顺求、游金华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宁顶峰审判员 彭 卓审判员 幸良义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黄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