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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25号罪犯李晶晶,又名李晶,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了(2013)运盐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晶晶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晶晶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分;该犯在包装车间包装工岗位,能够服从分配,认真负责,认真清点每一笔任务单数量、型号,失误少,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出勤率达97.8%,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晶晶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于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5月15日、12月14日、12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6年1月13日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月15日折合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李晶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晶晶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