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忠钱与涂荣兵、涂荣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钱,涂荣兵,涂荣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166号原告:张忠钱,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涂荣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涂荣锁,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钱诉被告涂荣兵、涂荣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钱因未能提供被告涂荣兵、涂荣锁准确送达地址,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涂荣兵、涂荣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忠钱申请撤回对被告涂荣兵、涂荣锁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钱撤回对被告涂荣兵、涂荣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钱负担。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