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鑫靓物资有限公司、陈树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鑫靓物资有限公司,陈树华,李树根,李孙平,杨晓云,郑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237号(2016)沪0106执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上海鑫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树华,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李树根,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李孙平,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杨晓云,女,汉族,1968年4月25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起文,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鑫靓物资有限公司、陈树华、李树根、李孙平、杨晓云、郑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他司法机关查封待处,被执行人等名下又无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华审判长 汪琦审判员 汪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