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静,崔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白静。被执行人崔丹。申请执行人白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丹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丹收入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