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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4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4民初49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扑火大队队员,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登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海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