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文某甲、文某乙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文某乙,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15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文某乙,农民。曾因赌博于2006年9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桂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沭阳县各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文某甲负责“出宝”,被告人文某乙负责整理赌资,被告人刘某负责计算投注。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先后在本县境内万匹乡、桑墟镇、龙庙镇、青伊湖镇等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数计百余人,并从中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李某、吕某甲、丁某、吕某乙等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沭阳县各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文某甲负责“出宝”,被告人文某乙负责整理赌资,被告人刘某负责计算投注。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先后在本县境内万匹乡、桑墟镇、龙庙镇、青伊湖镇等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数计百余人,并从中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文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文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劝说和带领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供述其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时间、地点、人数等事实,上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并得到证人吴某、李某、吕某甲、丁某、吕某乙等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累计人数超过20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刘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文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栋人民陪审员 刘金生人民陪审员 李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奎书 记 员 崔高楼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