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全与普兰店市中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普兰店市中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1027号原告:马全。被告:普兰店市中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商业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谱,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诉被告普兰店市中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全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马全承担。审判员 张亚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