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明焱与何光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焱,何光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500号原告何明焱,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何光金,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焱诉被告何光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解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何明焱负担。审判员 王喻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