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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1、曹某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李某1,曹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319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某1,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曹某,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某2,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曹某、李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1、曹某、李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某1、曹某、李某2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李某1、曹某、李某2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李某1、曹某、李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