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秀梅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安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秀梅,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安娜,林满亭,范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监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秀梅,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地址:栖霞市山城路,组织机构代码:86526051-4。原审被告张安娜,农民。原审被告林满亭,农民。原审被告范庆清,农民。再审申请人孙秀梅与被申请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及原审被告张安娜、林满亭、范庆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栖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秀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郝敬尧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