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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69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宋某,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