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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崔庆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790号罪犯崔庆涛,女,1989年8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庆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鲁刑四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崔庆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崔庆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庆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崔庆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财产刑没有依法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庆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