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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现模与郭海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现模,郭海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48号原告高现模。被告郭海康。原告高现模诉被告郭海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林周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现模以双方自行清结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现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