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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保利等与邓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保利,孙雪松,邓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保利,男,1957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雪松,男,1982年3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建华,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因与被上诉人邓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1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