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保利等与邓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保利,孙雪松,邓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保利,男,1957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雪松,男,1982年3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建华,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因与被上诉人邓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1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孙保利、孙雪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