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行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公明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公明,上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2005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公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雄,上海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关,男。委托代理人宓怡青,女。上诉人沈公明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沈公明起诉称:其系本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权利人,在该处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与一个名叫徐家宝的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强行拆除沈公明户房屋。经过沈公明起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并认为房屋已被拆除,该事实无可逆转,要求征收部门尽快安置。但经沈公明多次走访,房屋征收部门推诿安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也迟迟没有对沈公明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2月22日,沈公明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市政府责令虹口区政府依法对天宝路XXX弄XXX号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请求市政府对违法强拆天宝路XXX弄XXX号房屋、毁坏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市政府收到后不予回复。沈公明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市政府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判令市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责令虹口区政府依法对天宝路XXX弄XXX号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判令市政府对违法强拆天宝路XXX弄XXX号房屋、毁坏沈公明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市政府并非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直接行政主体。沈公明申请的事项系通过来信方式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投诉请求,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沈公明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沈公明的起诉。上诉人沈公明上诉称,市政府虽不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直接行政主体,但其负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市政府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不予答复,属于怠于履行监督职责,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对于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政府辩称,被上诉人于2015年2月25日收到上诉人的来信,因来信内容涉及情况反映及相关投诉请求,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信访事项,故被上诉人依据《信访条例》规定转送虹口区政府信访部门处理。根据最��院《关于对〈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来信内容以及被上诉人作出的相应处理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沈公明起诉的内容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府并非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直接行政主体,本案系争申请事项系上诉人通过信函方式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投诉请求,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信访事项。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因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沈公明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沈公明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沈公明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 军审 判 员 陈振宇代理审判员 黄自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