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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顺达与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达,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杨顺达。被执行人:沈涛。关于申请人杨顺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顺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6419.3元,执行费134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沈涛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正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谷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