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46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魏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志刚、人民陪审员游红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王某甲与魏某于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4日定亲,同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年3月11日生双胞胎女儿王某丙、王某丁,××××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王某甲与魏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魏某有赌博及家庭暴力行为,多次打骂王某甲和王某甲的家人。魏某多次在深夜与其他异性通电话,曾有一次与其他异性外出至武穴城区一夜未归,严重伤害了王某甲与魏某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10年起分居生活至今。王某甲曾于2015年5月4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魏某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甲与魏某相互无联系,仍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王某甲再次起诉,要求与魏某离婚,魏某支付婚生女儿王某丙、王某丁、婚生子王某乙自2010年起至2016年2月止的抚养费,要求婚生女儿王某丙、王某丁、婚生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教育成人,魏某承担婚生女儿王某丙、王某丁、婚生子王某乙的部分抚养费。原告王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王某甲与魏某的婚姻经过及生育子女情况;因双方感情不和,王某甲曾于2015年5月4日提起诉讼,要求与魏某离婚;证据二、武穴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一份,拟证明王某甲与魏某的夫妻关系。被告魏某书面答辩称:魏某不同意离婚。被告魏某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查,被告魏某虽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但原告王某甲提交的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魏某于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4日定亲,同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年3月11日生双胞胎女儿王某丙、王某丁,××××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王某甲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魏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2016年2月24日,王某甲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魏某离婚。本院认为: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魏某婚前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生育三个子女,足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二、因原告王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婚后魏某有赌博及家庭暴力行为”、“双方自2010年起分居生活至今”的事实,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魏某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游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