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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与杨德清、熊仪夫其他非诉执行审查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德清,熊仪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59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男,局长。被执行人杨德清,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仪夫,男,1993年12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4月15日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万州国土监[2015]1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