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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左成叙与涟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成叙,涟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行初17号原告左成叙,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袁辉,农民。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法定代表人王向红,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孙晓雨,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礼洲,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左成叙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成叙以已经获得要求公开的信息,本案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成叙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成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左成叙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孙聂娟代理审判员  王伏刚人民陪审员  徐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