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阿风、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阿风,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424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阿风,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阿风、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阿风、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梁阿风、余某伙同梁见龙、黄生益及向成刚(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本市巍山镇白坦村王某经营的好又多超市,被告人余某及梁见龙在外接应,被告人梁阿风撬开并卸下防盗窗后,与黄生益、向成刚爬窗入内,共在超市内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8280元的软中华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2350元的硬壳阳光利群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4160元的逸品双喜香烟8条、价值人民币2850元的金色阳光利群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6270元的芙蓉王香烟11条、价值人民币4300元的苏烟10条、价值人民币760元的玉溪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7200元的硬壳中华香烟40条、价值6240元的休闲利群香烟8条、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硬壳和天下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硬壳中华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384元的硬壳阳光利群香烟8包、软中华香烟15包、价值人民币55元的银鹭花生牛奶1箱及杂牌书包2只、监控主机1台等物。案发后,被告人梁阿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姓名在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阿风、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梁见龙、黄生益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5)8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立功认定意见书、立功情节证明及相关立功材料、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4)衢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梁阿风、余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阿风、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梁阿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阿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阿风、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阿风、余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阿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思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