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路丽华与崔玉岗、王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丽华,崔玉岗,王志东,韩胜村,付玉鹏,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084号原告:路丽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晓阳,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玉岗,农民。被告:王志东,农民。被告:韩胜村,农民。被告:付玉鹏,农民。被告: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城东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丽华与被告崔玉岗、王志东、韩胜村、付玉鹏、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丽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胜村、付玉鹏、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路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丽华撤回对被告韩胜村、付玉鹏、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