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昆昌榕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新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昆昌榕泰机电有限公司,大庆市新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558号原告沈阳昆昌榕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杜丽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家庆,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磊,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新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于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昆昌榕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新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昆昌榕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昆昌榕泰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昆昌榕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大庆市新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