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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庆河申请郝双双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河,郝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河,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郝双双,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申请执行人吴庆河与被执行人郝双双身体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庆河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郝双双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郝双双尚欠申请人吴庆河人民币6520.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人民币6570.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