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胡向东、胡华兵、彭丽、湖北栗之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胡向东,胡华兵,彭丽,湖北栗之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向东。被执行人胡华兵。被执行人彭丽。被执行人湖北栗之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胡向东、胡华兵、彭丽、湖北栗之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