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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曾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4457号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蔡荣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婷,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新新,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燕,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清波审 判 员  林大华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恺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